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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安宁与深圳市展翅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873号
案件名称孔安宁与深圳市展翅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安宁,深圳市展翅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73号原告:孔安宁,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厉明侠,浙江陈志毅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展翅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906。

法定代表人:余丽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安宁诉被告深圳市展翅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安宁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6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孔安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安宁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

原告孔安宁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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