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86号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大沽路70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马春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上海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瑜。
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