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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50号
案件名称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50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媛,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娱乐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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