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50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媛,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娱乐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奇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娱乐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