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4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玉东,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来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尚玉东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玉东申请再审称,(一)被诉侵权扭王字块六角体结构,与涉案专利的四角体预制品块属于等同特征。
(二)中交二公司已经承认被诉侵权扭王字块每个角到中心部分距离相等,与涉案专利四角体预制品块的相应特征相同。
(三)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2/3直线破浪堤与1/3弧线破浪堤交错设置,与涉案专利的相应特征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2/3直线破浪堤与涉案专利双“T”字型破浪堤产生实质相同的围圈水域面积、破浪除波挡沙的效果,两者构成等同特征。
1/3弧线破浪堤交叉重叠离岸堤与涉案专利离岸堤仅是形式和位置存在变化,两者手段都是配合破浪堤形成半封闭水域与外海相通,进海水、破浪、除波、挡沙,功能都是改变波浪传播方向垂直力和分力,使水波叠加产生位移而破浪除波,效果都是阻断水动力,吸收分散波浪潮能量,满足海浴静稳度。
因此,两者构成等同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尚玉东申请再审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破浪堤2/3直线部分与涉案专利双“T”字型破浪堤构成等同,破浪堤1/3弧线交叉重叠部分与涉案专利离岸堤构成等同。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有部分交叉重叠的双弧线破浪堤是一个具有独立功能的技术特征,不宜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与涉案专利中的相应特征进行比对,而应将该特征作为一个独立特征与尚玉东主张的涉案专利中的相应特征进行比对。
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主题为一种双“T”字型多角体破浪堤,在���征部分明确限定为破浪堤是双“T”字型,消除水波离岸堤处于破浪堤中间位置。
可见,权利要求1对破浪堤的形状,消除水波离岸堤与破浪堤的位置关系进行了明确限定,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有部分交叉重叠的双弧线破浪堤,并未设置单独的离岸堤,与上述权利要求的限定明显不同。
如果认定两者构成等同,实际上忽略了权利要求1关于离岸堤及其位置的明确限定,不符合对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一般原则。
再次,即使忽略掉上述明确限定,两者也不构成等同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破浪堤是双“T”字型,消除水波离岸堤处在破浪堤中间位置,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采用的是有部分交叉重叠的双弧线破浪堤,未单独设置离岸堤,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差异较大。
在功能和效果方面,尚玉东在二审开庭时陈述涉案专利的双“T”字型破浪堤及处在破浪堤中间位置的离岸堤,便于连片开发,不仅可以制造海浴还可以满足海水养殖。
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发明目的部分也记载涉案专利便于大规模制作、经济实用、耐久。
尚玉东在原审中也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有部分交叉重叠的双弧线破浪堤,仅实现了涉案专利对应技术特征的1/3功能,而且不可以连片开发;
即使连片开发也会导致成本非常高,不如涉案专利成本低廉。
由此可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该技术特征在功能及效果上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玉东关于两特征构成等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于其他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尚玉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玉东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