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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0号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西,北京博雅睿泉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罗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新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奇酷互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以本案事实已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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