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80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维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市心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应晓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维森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