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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军与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锁瑞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甘08民初14号
案件名称陆海军与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锁瑞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海军,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锁瑞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初14号原告:陆海军,男,生于1980年8月22日,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

住所地:崆峒区。

被告:锁瑞奇,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经营者,住平凉市崆峒区。

原告陆海军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皇家一号量贩、锁瑞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陆海军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海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后收取1164元,由陆海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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