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81号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季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珠海巧力林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