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73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华健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经营者:李华龙,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唐建春,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华健文化用品商行、唐建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建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建春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