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18号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北京市古城京恒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杜旺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文,河北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晓娜,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经济开发区,系新乐市情订奇缘婚纱影楼业主。
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晓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情定奇缘国际婚纱摄影(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