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046号原告:深圳市得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涂孝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准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嘉进。
被告:东莞建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村。
法定代表人:王洁。
原告深圳市得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准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建和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105××××.3、名称为“一种带对齐功能的冲床自动收板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得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准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建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得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