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03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法定代表人:刘绍新。
原告吴华与被告南昌市新威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8××××.4)纠纷一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