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2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黑星饰品批发部。
经营者:杨兴国。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黑星饰品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城区黑星饰品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