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673号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俊,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力融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杰昂。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百力融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46××××.1、名称为“汽车钥匙金属外壳(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