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541号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仙岩工业园仙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J。
法定代表人:王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利湖,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亿脚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和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J。
法定代表人:江文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亿脚登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卡帝奥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