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792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城湖里工业区76号5层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方兴。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9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厦门五缘湾店)二楼B8155/B8162。
经营者:许方兴,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