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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792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792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城湖里工业区76号5层01单元之一。

法定代表人:许方兴。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9号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厦门五缘湾店)二楼B8155/B8162。

经营者:许方兴,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金臣铜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许方兴建材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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