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44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兴,男,199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因本案于2017年8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玲,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兴及其辩护人李艳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兴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广州某商行”的店铺,在网上向他人销售多种假冒“味好美”注册商标的调味粉,销售额合计人民币245531.4元。
2017年8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在本市海珠区泉塘路X号大院自编4号楼06号抓获被告人李某兴并查获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调味粉存货一批,后民警又在海珠区庄头东边街一巷X号101档查获属于李某兴的调味粉存货一批(经鉴定,在上述2处所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调味粉价值人民币30297.5元)。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兴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兴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李某兴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兴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据此提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兴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假冒的“味美好”调味粉417瓶、组装电脑1台(详见扣押清单),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