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257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威,男,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