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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5民初32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32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鲁化路滨河实验学校门口。

经营者:付彬,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彬彬文具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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