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雅瑶那要村委会开发区江沙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鹤山市兰美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