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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鹊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5251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鹊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鹊达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25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鹊达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青岩街**号***室。

经营者:孙国斌,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鹊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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