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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安海天福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82民初11897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安海天福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天福源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89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泽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安海天福源烟酒行,经营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松熹路**号,注册号350582600475542。

经营者:陈妮娜。

���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安海天福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2017年11月22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智足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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