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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至上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9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至上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至上娱乐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至上娱乐会所,住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古须路大河路南二百米门面房**div>经营者:胡翼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至上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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