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80781号原告:尚新召,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信息大厦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9号-00-81-27。
法定代表人:曹进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新召与被告赛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新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新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新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新召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