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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61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高唐县中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唐县,经营者:赵起虎。

被告:高唐县中达手机卖场,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唐县,经营者:朱春贵。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高唐县中达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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