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1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唐县,经营者:赵起虎。
被告:高唐县中达手机卖场,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唐县,经营者:朱春贵。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中联电讯门市部、高唐县中达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