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之二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洪春娜,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2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春娜、青岛欧派卫厨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厨卫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潘贵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粤0604民初13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洪春娜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9月29日通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洪春娜名下支付宝账户人民币100000元(当日实际冻结3041.46元)。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洪春娜支付宝账户100000元范围内金额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