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99号原告:黄保根,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雄,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五子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新村北七路1号之2首层第5卡。
经营者:李辉平,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中山市古镇杰杰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新村北七路1号之2首层第6卡。
经营者:张海杰,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中山市古镇元锋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中山市古镇古一新兴新村北七路1号之1首层第1卡。
经营者:钟永锋,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原告黄保根因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五子灯饰配件门市部、被告李辉平、被告中山市古镇杰杰灯饰配件门市部、被告张海杰、被告中山市古镇元锋灯饰配件门市部、被告钟永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X)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63005××××.X、专利名称为“LED光源(回字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程中,黄保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保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保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黄保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