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99号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双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海华,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林江,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
经营者:朱芳芳,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代理人:池广从,系该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泽熙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