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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03民初4416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4416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邵承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积敏,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五常市双龙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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