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初155号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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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汶上县西门村北105国道565公里处西)。
法定代表人:何秀齐。
被告:汶上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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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汶上县西门村北105国道565公里处西)。
负责人:何秀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汶上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