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螺阳地兴通讯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德祥工贸有限公司27号店面。
经营者:段地兴,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惠安县螺阳地兴通讯店(下称地兴通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地兴通讯店以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地兴通讯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安县螺阳地兴通讯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惠安县螺阳地兴通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从珍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