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282执4174号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安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黄安龙(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282执4174号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安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黄安龙(公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