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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聪、蔡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民辖终335号
案件名称王景聪、蔡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景聪;蔡艺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辖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聪,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艺斌,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王景聪因与被上诉人蔡艺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75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景聪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系福建省龙海市,应当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王景聪住所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上诉人蔡艺斌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王景聪主张本案应移送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平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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