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民初388号之五 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吉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工业大道**(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元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杨益,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原告专利经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本院认为,因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专利侵权诉讼中所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现已无权利依据,应予以驳回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天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