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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353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53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

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div>法定代表人:张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晶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国审 判 员  王蔚珏代理审判员  杨晓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博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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