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92号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横泾木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颖,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溪市久益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岑建丽,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与被告慈溪市久益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江苏骆驼电气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