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010号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恒艺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M。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瑞至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L。
法定代表人:陈伟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瑞至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以其与被告晋江市瑞至展示道具有限公司已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恒艺终端展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审判员 董丽珠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骁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