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6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丽萍,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巢湖市秦天桥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巢湖市。
经营者:秦天桥,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秦天桥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12月13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坤审判员 张宏强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