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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黛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847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义乌市黛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市黛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47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黛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22号(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蒋献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义乌市黛斯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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