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376号之一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阀门基地二期F-2地块。
法定代表人:邓礼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翔,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舟,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安沙镇洁漾建材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安沙建材城**幢***号。
经营者:洪延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安沙镇洁漾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2017年11月30日,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万家利洁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明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