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768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海燕,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燕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