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85号之一原告:余国兴,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温州优比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龙新路258-324号(温州福龙织造有限公司第六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叶信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国兴诉被告温州优比科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余国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