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0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02月0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中区规划分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叮咚街98号。
负责人:熊志勇。
被告:乐山市升源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388号1幢2单元10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希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中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乐山市规划分局)、乐山市升源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孔玮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乐山市规划分局、升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乐山市规划分局、升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