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80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关区玉鑫眼镜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号。
经营者:葛昌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南关区玉鑫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