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36号04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宋玲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原审被告南京画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奥克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奥克斯公司的住所地在宁波市鄞州区,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美的公司、画桥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美的公司起诉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奥克斯公司以及销售者画桥公司,因此画桥公司住所地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奥克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