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308号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第三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肖亮,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机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娱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武汉机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娱乐通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单机版游戏《红楼梦》(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我公司发现在互联网上输入www.962.com域名会直接跳转到www.962.net,www.962.net网站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被告作为www.962.com域名的经营者,其将域名www.962.com解析到www.962.net的行为说明其对后者网站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故该行为构成对www.962.net网站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帮助行为,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武汉机游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
我公司是962.com网站,而非被诉侵权的962.net网站的经营者,我公司所经营网站并未提供涉案游戏的下载,未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娱乐通公司提交的《红楼梦》游戏DVD包装盒上有如下标注:“本产品版权归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娱乐通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www.962.com的备案信息,显示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武汉机游公司。
点击该查询页面中的www.962.com,直接跳转至www.962.net网站。
娱乐通公司在该网站下载了涉案游戏的安装程序,但该程序无法安装。
上述事实有涉案游戏DVD、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原告意见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涉案游戏出版物上的署名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使用涉案游戏。
本案中,原告主张www.962.net网站提供下载的游戏即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
基于此,原告有义务证明该网站中所下载的游戏与涉案游戏的一致性。
原告虽在该网站中下载了涉案游戏的安装程序,但其认可该程序无法安装。
在此情况下,原告无法证明该程序所对应的游戏与原告的涉案游戏之间的一致性,据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相应地,原告要求被告对被诉侵权网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