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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184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184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768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院甲1号楼8层8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彬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雄,男,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智珠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软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门海萍,智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周益雄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软星公司因已与智珠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智珠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软星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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