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25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冰韵制冷设备经营部。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2—2号。
经营者:尚妹菊,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革,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冰韵制冷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