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468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弘兴百货商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层。
法定代表人李足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启明,广东聚生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农庆多,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弘兴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