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23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博艺画材文具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上(对面海通证券,一侧淮南新诚大药房,一侧大六通讯),注册号340403600234304。
经营者:于帅,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博艺画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玉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